作為改革開放的重要內容之一,近年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政策限制不斷放開,進入步伐明顯加快,并已基本實現常態化。作者認為,未來應進一步健全促進民間投資的風險處置手段,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敬請閱讀。
文/陳遠年(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
長期以來,民間資本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了快速發展,在穩增長、促創新、增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自2015年以來,受多重因素影響,民間投資增速有所放緩,占全部投資比重出現下降。銀行業對于促進民間投資影響較大,應加強其供給側改革,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作為聯系政府、銀行、市場之間的橋梁紐帶,中國銀行業協會在促進民間投資方面有著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梳理民間投資存在的問題和障礙、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提振民間投資信心、推動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等方面也將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已基本實現常態化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政策不斷放開。改革開放初期,黨中央、國務院即開始有序推進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2012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銀監會出臺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2]27號),明確鼓勵民間資本入股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股權受讓、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等。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指出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同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2015年,銀監會出臺《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透明度,加強對各地民營銀行發起設立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基本實現常態化。30多年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金融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步伐明顯加快,主要表現為:進入渠道增多、機構增加、資本增大、比例增長。目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和機構類型已全部開放。一是民營企業自主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截至2015年6月底,已試點設立5家民營銀行、7家民營金融租賃公司、35家民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與2家民營消費金融公司。2016年3月,銀監會按照審慎積極原則推進民營銀行試點工作,現已進入常態化審批程序,對于新設民營銀行,受理權限已經下放到各地銀監局,已有12家進入論證階段。二是民間資本與主發起銀行共同設立村鎮銀行。截至2015年5月末,已新設1263家村鎮銀行,其中93%的村鎮銀行引進了民間資本,民間資本占比為73.4%。三是民間資本參與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組改制。2003年以來,為盤活存量銀行業金融機構,化解歷史金融風險,銀監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股份制銀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和重組改制,得到廣大民間資本的積極響應,拓寬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截至2015年6月底,民間資本參與組建農村商業銀行758家,民間資本占比達85%;參股城市商業銀行134家,民間資本占比達56%;重組信托公司33家,民間資本占比達45%以上。四是民間資本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2005年以來,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制上市,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受讓股權、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合規推進。截至2015年6月底,20家境內外上市銀行中,境內外民間資本持有股份價值約2.2萬億元,約占上市銀行總市值的25%。從參股的機構數量和占比上看,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民間資本占比已提高到51%;城市商業銀行民間資本占比已提高到56%。民間資本在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股比超過50%的銀行已經有100多家,占總家數的70%左右
客觀來看,當前仍存在一些問題導致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不能投”。比如,銀行業早已對外資開放,但對民間資本仍存在限制;盡管我國不斷降低民間投資準入銀行業的門檻,但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善,相關政策不完全透明,導致民營企業無法參與平等競爭;《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民營企業參與設立民營銀行標準要求還是很高,等等。
銀行業應持續推動金融改革,積極引導民間投資進入。一是積極發展民營銀行。適當降低民營銀行準入門檻,進一步透明化民營銀行準入標準,加快民營銀行的設立與審批,增加金融供給主體和金融產品,改進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大資金有效供給。二是有效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新非公經濟36條”業務領域。抑制民間資本“脫實向虛”,鼓勵非公資本參與國企改革、壟斷領域及高投資回報率的行業,提高民間資本的投資收益。三是加快推進投貸聯動。銀行應盡快整合內部有關信貸業務的操作流程,制定相應的制度,防控操作風險。加快修訂《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范,修改《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等一系列不適合經濟金融發展需要的條款規定,將成熟的規則上升為法律,為投貸聯動等金融創新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從而真正促進銀行業支持小微企業、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
銀行業持續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銀行業著力整合資金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優化金融服務,持續促進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一是推進投貸聯動試點工作。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設立專營機構開展信貸投放,用投資收益抵補貸款風險損失,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的資金支持。目前,投貸聯動試點正式進入實施階段,北京銀行等十家銀行及五個地區進入了首批試點名單。二是支持實體經濟提質增效。銀行業按照銀監會關于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于”、“三個不低于”的要求,不斷加強對薄弱領域金融服務的支持。三是加大創新力度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銀行業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評級和審批、管理機制等多方面入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成效顯著。比如,民生銀行長期致力于中小企業融資產品的創新,針對中小企業開發出易捷貸、組合貸、聯保貸、循環貸、動產貸、訂單貸、法人按揭、中小企業e管家8大特色融資產品。四是不斷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銀行業不斷通過減費讓利降低社會融資成本,21家全國性銀行收費項目大幅減少,使非金融企業及其他部門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總體下降了1.07個百分點。五是PPP模式穩步推進。PPP模式將本來政府貸款投資公共項目的傳統方式轉為政府與社會資源合作開發,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有效帶動了民間投資。當前,各地政府推出的PPP項目高達2萬億元。
當然,銀行業促進民間投資方面仍存在改善空間。2015年以來,隨著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民間投資增速快速回落,銀行業在促進民間投資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融資渠道不夠暢通導致民間資本沒有能力投。我國融資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數量眾多的民營企業相當大程度上依靠以利潤為主的內源性融資,獲取的信貸資源與其地位不匹配。與此同時,民營企業缺乏有效的信用擔保,在國內經濟增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商業銀行風險管控加強,某種程度上成為民間資本擴大投資的掣肘。近年來,無論是國民經濟中的傳統薄弱環節,還是作為經濟轉型發展引擎的科技創新產業,一些合理的融資需求仍然沒有得到有效滿足,廣大農村地區的金融資源可獲得性仍然較低。
二是風險處置手段不健全導致民間投資動力不足。首先是民營企業不良貸款處置手段缺乏。國家對于不良貸款處置出臺了債轉股等眾多政策,然而,債轉股對象聚焦在有潛在價值、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以國企為主;地方政府平臺債務置換緩解了地方政府的壓力,但對民營企業來說并沒有什么影響。其次,與國有企業抵押物相比,民營企業多是輕資產型企業,其抵押物變現能力低。最后,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業轉移影響了銀行業促進民間投資的積極性。民營企業多數是依靠民間借貸發展起來的,鑒于民營企業的民間借貸規模無法衡量,商業銀行只能依據抵押物評估價值的較低比例進行放貸,對民營企業獲得銀行借貸有較大影響。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市場的日趨活躍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提出重大挑戰,這也制約了銀行業促進民間投資的積極性。
三是融資難、融資貴導致民間投資意愿不強。民營企業風險高、財務信息不可靠,部分企業甚至存在逃避銀行債務、多頭抵押等不規范行為,信貸資源更愿意流向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面臨融資難。與此同時,民營企業融資貴的問題依然突出:“以貸轉存”表面上被禁止了,但仍以潛規則的形式廣泛存在,這導致民營企業貸款成本明顯上升;民營企業一般只能獲得抵押物評估價值60%左右的貸款額度;擔保公司出具擔保函雖能提高民營企業的貸款額度,然而政府性擔保公司擔保費是貸款額的1.5%-2%,民營融資擔保公司收費則更高。同時,擔保公司一般還要求民營企業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銀行業應大力引導信貸資金投向實體經濟。一是引導銀行業將信貸資金投向實體經濟。銀行業要加大對民營經濟的金融支持力度,為新產品開發、工藝開發和新技術商業化等方面的研發活動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支持。在間接融資轉為直接融資的大背景下,銀行業應豐富創新金融產品,建議政府以各地龍頭民營企業集團等平臺作為融資主體,支持有產業專業運作經驗的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發行產業扶持債券。完善產業園區金融服務功能,銀行可主導在園區內集聚一批盈利模式清晰、有持續經營能力的優質企業,成立企業互助合作社,并對成員企業進行融資;企業互助合作社成員在自愿的基礎上繳納一定比例的產業互助資金成立基金,銀行主導基金管理,并可對基金成員企業實行免擔保等快捷融資模式。應進一步發展PPP模式,銀行設計PPP合約時應充分考慮合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政府應該承諾合作期間的政策環境穩定,并在合約中對私有部門提供一定的保護條款;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護雙方利益,增強社會資本的投資信心。
二是健全銀行業促進民間投資的風險處置手段。建議盡快出臺針對民營企業特點的不良資產處理方法和手段,進一步激發銀行業為民營企業貸款的動力。堅決規范銀信合作業務,對于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必須及時將銀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并計提相應撥備和資本;信托公司承擔風險的,信托公司也必須比照商業銀行計提風險資本。銀行業與民間借貸之間應設立“防火墻”,嚴防風險向銀行業體系轉移,杜絕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
三是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創新金融工具盤活民營企業的存量信貸,降低企業杠桿率。積極采用市場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處置不良資產,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為新增貸款騰出空間。銀行業應繼續落實好解決倒貸問題的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完善民營企業續貸政策的實施細則;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切實整治層層加碼加價行為。
中國銀行業協會在激活民間投資方面大有可為
中國銀行業協會在為政府提供咨詢、服務銀行業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加強行業自律、創新社會治理、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協助銀行業促進民間投資、積極搭建交流平臺、推動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激活民間投資等方面,也必將大有可為。
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協調。中國銀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自身的服務優勢,立足行業特點和會員需求,開展更多、更具特色的服務項目,組織專項調研,充分了解銀行業對民營企業貸款動力不足的原因,民間投資進入銀行業存在的問題等,并積極向監管部門獻言獻策,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持,破除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障礙。
搭建行業協會商會合作平臺。中國銀行業協會擁有近600家會員,幾乎包含了全國所有的重要性銀行,對掌握會員單位的需求擁有天然的便利。與此同時,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國商業聯合會等行業協會商會會員單位眾多,多是民營企業,匯集了會員進入銀行業的信息需求。搭建平臺、整合資源,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基礎和共同需求。為此,可健全行業協會商會之間的溝通機制,通過研討、論壇等形式實現多方的信息共享,促進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提振民間投資信心。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宣傳力度,要通過專題研討、專家解讀等多種方式,及時發布、充分解讀政府部門促進民間資金進入銀行業的重大政策信息,讓民營企業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同時正確引導社會預期,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識。(完)
本文來源:《中國銀行業》2016年第6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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