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項?
1.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100%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其中,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怎么計算?
答:“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指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但不包括交易對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以現金增資入股標的資產部分對應的交易價格。
2.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認購募集配套資金或取得標的資產權益鞏固控制權的,有何監管要求?
答:在認定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易情形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認購募集配套資金的,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剔除計算。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取得標的資產權益的,以該部分權益認購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計算方法予以剔除。
3.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募集配套資金不能用于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本問答發布前已經受理的并購重組項目,不適用本問答。此前公布的問題解答口徑與此不一致的,以本問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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